一、 RCEP 第 14 回合谈判已于本(2016)年 8 月 15-19 日在越南胡志明市举行,续就货品、服务、投资、电信、金融服务、检验与检疫议题(SPS)、技术性贸易障碍(TBT)、原产地规定、关务程序、智慧财产权、政府采购、电子商务、经济与技术合作(Ecotech)、争端解决及法制议题 (legal and institutional)等 10 余个议题进行磋商。
二、 谈判主要症结仍为市场进入议题,虽然印度愿就货品关税减让模式展现弹性,惟印度对于服务贸易「模式四」
有关专业人士跨国移动之自由化甚为坚持,因此整体谈判并无显著进展。多数 RCEP 成员认为 RCEP 谈判无法于本年底前完成,因此 RCEP 成员已于本年 9 月 8 日在寮国举行之东亚高峰会议期间发布联合领袖宣言,指示各国加强谈判以尽速达成协议。
三、 各议题谈判重点如下:
(一) 货品贸易:
1. 印度之关税减让立场已由原先坚持之三阶层关税减让模式(即 Tier 1:东协与其 6 个 FTA 伙伴间、Tier 2:6 国彼此签署 FTA 者、Tier 3:6 国彼此无FTA 者),改为除中国大陆外愿给予其他成员单一关税减让模式及 80%货品关税减让。惟表明囿于印度对中国大陆有巨额贸易逆差,仅愿给予中国大陆60%货品关税减让,且主张对中国大陆享较其他成员更长调适期。印度已表示盼以前述关税减让立场,交换其他成员在服务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开放。
2. 东协以涵盖 92%货品于 15 年内达成降税为目标,澳洲与纽西兰则持续倡议提高标准。目前各方尚未达成共识。
(二) 服务贸易:
1. 最终目标为列出保留项目之负面清单,过渡期间同意成员以正面表列方式提出开放项目;并同意纳入冻结、禁反转、最惠国待遇、透明化原则。
2. 讨论涵盖部门别之数量标准(quantitive benchmark),以及订定由正面表列清单过渡至负面表列清单之年限。
(三) 投资:
1. 同意采取负面表列。
2. 各成员就投资议题之最惠国待遇、实绩要求、投资者与地主国争端解决议题(ISDS)具体适用范围等进行讨论。
(四) 低度开发国家议题:柬埔寨、缅甸及寮国等 3 个低度开发国家主张应缩短 RCEP 成员间发展程度差异并确保该等国家利益,包括调整货品贸易、服务贸易、投资等市场进入标准及协助能力建构等。
四、 未来谈判时程规划:
(一) 第 15 回合:本年 10 月 11-22 日(中国大陆天津);
(二) 第 5 届部长会议:本年 11 月(菲律宾);
(三) 第 16 回合:本年 12 月(印尼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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